目前分類:法律常識-租賃 (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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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來講,契約書會有書店文具店版本、崔媽媽版本、各校編寫版本、內政部版本或房東自行編寫版本等等,不管哪種版本的契約書,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內容表示同意、無異議且已經簽名及蓋章後,這份契約便已產生法律效力,雙方必需遵守履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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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能不能漲價,就要看你當初與房東簽約,是否有明訂租屋期限!
因此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:

  • 房屋租賃契約訂有期限者:如果您與房東訂契約同時,已明訂租約期限的話,那麼房東就不得任意調漲你的房租了。
  • 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有期限者:由於房子屬於不動產,會有價值的增損變動,因此房東可以向法院聲請增減租金;又房東亦可因為增加設備而調漲租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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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不行喔!

因為對房東而言,你所支付的訂金是保障你有優先承租的權利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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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定金』

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,通常是在看屋後房客有意承租,房東亦願出租給他,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,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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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確認所租的房子沒有被查封
在與房東驗證時,可至地政機關用門牌地址(最好有房東或所有權人姓名)申請土地建物謄本,不但可查到是否有設定抵押權或受法院查封(特別注意查封時間,如在查封後之租賃行為,執行法院可予以除去或否認租約之效力。)等等記錄,同時也可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同簽約人。

●確認簽約的對方的確有權利將房屋出租
在簽約時可以進行房東的驗證,所驗證的證件有:屋主的身分證、建物權狀或房屋稅單。不過我們常碰到的是先生會代太太處理、女兒代父親處理、朋友委託處理等等,這並不表示這些人就無法與您簽約,而是當您發現簽約者非屋主時,除了問清關係並確認屋主知道此事外,也可要求房東請真正屋主來簽約或是請房東出示委託書等等,以避免發生遇到詐騙出租的狀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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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 租賃契約的重點 }
其實,大部份的契約只需口頭約定就能成立,不一定要簽約才算數,但應特別注意的是,民法第422條規定:「不動產之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1年者,應以字據(書面)訂立之,未以字據訂立者,視為不定期租賃。」不過,因租賃期間常會涉及一些相關事項 (如提前解約、修繕問題…等等),若無訂定書面契約,常會造成雙方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上有很大的爭議,且舉證不易。

所以,白紙黑字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,以避免發生糾紛時,雙方在無憑無據之下各說各話,這樣較容易讓評斷者,容易難釐清事實的真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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